金管會公布 115年度上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及改善作法
為維持檢查作業透明度,金管會依循「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於今日公布115年度上半年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失,內容係篩選各業別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之缺失態樣,依不同業務項目列示,並敘明改善作法。 金管會表示,115年度上半年之主要檢查缺失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等10個業別,主要關注議題包括「防制詐騙、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消費者保護」、「內部管理」及「資訊安全」等四大領域,相關業務主要缺失及改善作法如下: 一、防制詐騙、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 (一)主要缺失: 1. 對客戶由籌備處變更為正式公司,未落實辦理客戶審查作業,致未發現公司符合多項警政署公布人頭公司開立帳戶異常特徵,並於開戶後不久即陸續遭165聯防機制通報。 2. 對客戶申請使用虛擬帳號頻繁遭通報警示帳戶及代收交易金額大幅增加等帳戶異常使用警訊,未落實審查或提供服務前未確實驗證客戶身分。 3. 受理警察機關通報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未於接獲通報時立即將資料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4. 經常由第三人代理辦理匯款交易,未留存確實查證代理事實之佐證。 5. 法人客戶已觸發多次疑似洗錢交易之警示,且有與一般公司營運之收付模式不符情況,未瞭解其業務往來之真實性。 (二)改善作法:金管會表示,為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服務從事詐欺犯罪,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審查時,應落實開戶審查,拒絶疑似使用人頭或虛設行號等申請開戶;對客戶申請虛擬帳號服務,應落實持續交易監控;對經通報之警示電子支付帳戶,立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利其他金融機構即時掌握警示帳戶資訊;對經常由代理人辦理之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事實,另應就客戶之身分、收入或各業規模判斷交易之合理性,從開戶審查、交易監控及後續通報警示帳戶等多面向防杜詐騙與洗錢。 二、消費者保護 (一) 主要缺失: 1.未有效建置客戶與理財專員、招攬通路或業務員通訊地址相同之監控機制。 2. 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未充分告知客戶得自主選擇是否投保房貸壽險,致客戶誤認投保房貸壽險為核貸必要條件,或以爭取較低利率勸誘客戶投保房貸壽險。 3. 辦理基金廣告行銷作業,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或警語,或未依規定編製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揭露相關資訊。 4. 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或向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推介買賣特定有價證券。 (二)改善作法:為防範理財專員或業務員挪用客戶款項,應建置客戶與理財專員或業務員通訊資料之比對機制;辦理房貸業務不得搭售或不當勸誘房貸壽險商品;銷售基金應依規於廣告內容中揭露相關警語或資訊,平衡報導獲利及風險,並依規編製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落實金融消費資訊揭露;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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