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增訂與傳銷商解約後競業禁止規定,未報備且顯失公平,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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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於115年8月19日第1816次委員會議通過,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與傳銷商簽定的參加契約內容,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參加契約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義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10萬元罰鍰,總計處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環貫綠佳利公司要求傳銷商簽署誓約書,規範高階傳銷商解約後1年內,不得再對環貫綠佳利公司傳銷商宣傳、銷售、挖角經營其他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商品,以及不得從事與環貫綠佳利公司無關的投資買賣行為,並訂定相關違約賠償規定等約束行為,由於誓約書之內容已涉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簽定的參加契約之規範,變更前應先報備,惟環貫綠佳利公司並未向該會報備,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外,傳銷商解約後,理應有從事經營其他事業及選擇銷售商品交易對象的自由,該誓約書之限制約束內容已逾越合理規範,不當限制傳銷商解約後從業之範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倘與傳銷商另簽定契約如已涉及傳銷商權益義務事項,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且應注意相關內容有無造成傳銷商負擔,而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 0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為智科長 02-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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