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禁止Grab與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結合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Grab併購富胖達公司,公平會於今(21)日第1825次委員會議充分審議後進行表決,多數委員認為應予禁止,1位委員認為應附加負擔不禁止,另1位委員迴避未參與審議。 公平會表示,Grab係經營外送平臺、叫車平臺及數位金融服務業者,目前於新加坡等8個東南亞國家提供服務。Grab於今(115)年3月與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計畫取得Delivery Hero旗下富胖達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之規定,故Grab於3月27日向公平會申報,歷經數次補正資料,該會於6月16日正式受理,嗣因審查本案之需要,將審議期間延長至10月27日。公平會在審議期間充分徵詢各方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及產業研究單位之意見,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並多次與申報事業開會討論,經過完整詳細的市場調查與分析後,提交至委員會議審議。 公平會指出,我國外送平臺目前由foodpanda及Uber Eats兩大平臺主導,呈現「雙占」的市場結構,雖然本案參與結合事業Grab與富胖達公司彼此並未在臺灣市場直接競爭,但結合完成後,Grab將取代富胖達公司進入臺灣市場,成為UberEats主要的競爭對手。然而,UberEats的母公司Uber持有Grab約13.1%的股份,Uber執行長過去還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的互動及商業合作,公平會認為Grab與Uber之間的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Grab未來與UberEats在臺灣市場競爭的誘因與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本結合具有顯著競爭疑慮,理由如下: • 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由於Uber持有Grab股份,Grab盈餘增加時,Uber也能從持股中獲得利益,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UberEats如果透過降價、提供更多優惠等方式與Grab搶生意,雖然可能增加自己的營收,卻也可能減少Grab的獲利,間接影響Uber的投資利益。尤其結合後Grab與UberEats為我國餐飲外送平臺市場中彼此最緊密之替代選項,Uber與Grab股權連結,進一步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的誘因。 • 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在Grab方面,雖然Grab採行雙重股權架構,Uber表決權僅占3.9%,無法直接決定Grab之競爭決策,然而,Uber對Grab的持股關係會改變彼此的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容易發展出利害與共的關係,降低Grab積極競爭的誘因。 •過往之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2018年Grab受讓Uber在東南亞市場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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