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中心聯合查核」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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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ouncement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4、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宜蘭縣之運動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0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9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1家室內空氣品質二氧化碳濃度巡檢結果超過標準1000 PPM,飲用水固定設備2家不符合規定,運動中心定型化契約及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全部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隨著民眾健康意識提升,民眾至運動中心運動的情形已十分普遍,為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4、5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運動中心辦理聯合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9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3、4、5、6、7、8、9、10),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安全門未關閉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項次3)。缺失為部分火警回路斷線無法導通、廣播設備未與火警連動及部分避難器具下降空間不足等。 三、環保安全管理:室內空氣品質1家二氧化碳濃度巡檢結果超過標準1000 PPM (項次1),檢測結果為檢測當下情形,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二氧化碳標準8小時值1000 ppm不同。但巡檢結果仍可作為即時加強通風,以避免超過標準情形。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8、9),主要缺失為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 四、運動中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及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全部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運動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者應確實遵守建築法、消防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確保運動中心的公共安全及飲用水設備安全,以維護民眾的權益。 二、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適時向民眾解說,幫助民眾瞭解契約內容,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以減少消費糾紛之發生。 三、業者應充分維護運動中心之室內空氣品質,以保障民眾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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