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副院長召開消保會議 通過郵輪船票服務契約新規範、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履約擔保機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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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於13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下稱保護會)」,會中通過交通部擬定之「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內政部擬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聽取「市售覆敷用化粧品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花生、堅果及其製品檢測及標示查核」及「觀光遊樂業(遊樂園)聯合查核」等報告。鄭副院長責成各主管機關落實相關規範、強化後市場稽查及食品安全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郵輪商品服務內容多元,且常透過不同通路銷售,過去容易產生契約相對人、服務範圍、費用項目及航程異動責任不明等消費爭議。為減少郵輪消費爭議、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次會議通過交通部擬訂之「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適用於以臺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臺銷售,並以我國為母港營運之郵輪,明確定義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本次新規定之重點包括價格與資訊透明化,明定郵輪公司須清楚標示船票金額,不得變相加價;航程開始前,旅客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3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請求賠償;禁止航程任意變更,業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外,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航程,則依所定退費及賠償機制辦理,以保障旅客權益。 對於本案,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請交通部依法公告新規範,以多元方式加強宣導相關內容,並適時辦理查核及成立處理小組處理爭議。鄭副院長期許透過法制化流程,能有效減少郵輪消費爭議,讓消費者購買郵輪船票更有保障、搭乘更安心。 為強化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避免「爛尾樓」個案發生損及消費者購屋權益,會議通過內政部研擬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0點之1修正草案。「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部分,修正重點為買方資金繳納方式及用途限制上,規定買方所繳價金原則應由買方直接存入專戶,且僅限支付工程款與稅費,確保專款專用;「價金返還之保證」部分,明定以「實際繳存於專戶內之買方所繳價金」為保證責任範圍;「同業連帶擔保」部分,則強調擔保公司「續建至完工後交屋」之義務,降低爛尾樓的風險。此外,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明定建商必須在契約中詳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設置細節與管理維護責任歸屬。 鄭副院長聽取報告後指出,預售屋交易金額龐大且建築期程長,涉及廣大購屋族群的權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透過多元之履約擔保機制,確保「專款專用」或「續建完工交屋」。此外,因應環境永續趨勢,契約規範增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亦能讓消費者在購屋初期便掌握未來管理維護責任,降低資訊落差。請內政部依法公告新規範,以多元方式宣導修正內容,並於預售屋契約「備查」時,確實檢視相關資料,確保業者落實「履約擔保機制」,以保障購屋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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