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遊樂園)聯合查核結果」案說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3間前往新竹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高雄市及花蓮縣之遊樂園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6家遊樂園,其中建築安全管理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全部符合規定,至於衛生安全管理共計查核12家餐廳,其中9家餐廳不符合規定,緊急救護設備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以下簡稱AED)管理共計4家不符合規定,遊樂服務契約共計4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立即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改善。 鑑於每年民眾前往國內各大遊樂園遊玩之人數眾多,民眾除了可體驗各項新奇刺激的遊樂設施外,更可滿足其他有關吃、喝、玩、樂及購物等各方面的需求。準此,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3月間,會同上開地方政府之建管、衛生及觀光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全部符合規定。 二、衛生安全管理:查核6家遊樂園共計12家餐廳,茲分述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9家餐廳不符合規定(項次1-2、2-2、3-1、3-2、4-1、4-2、5-1、5-2、6-2),主要缺失為私人物品或清潔用具未專區置放、物品未離地貯放、冰箱未定期除霜、分裝食材未明確標示等。 (二)食品逾有效日期:1家餐廳不符合規定(項次2-2),缺失為冷藏庫貯存逾期洗選白蛋。 三、AED管理:4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6),主要缺失為: (一)AED指示標示高度不符合規定:4家不符合規定 (項次:1、2、3、6)。 (二)AED緊報功能故障:1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 四、遊樂服務契約:4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4、5),主要缺失為: (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未同時公告於網站: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 (二)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完全: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5),例如:未記載遊樂設施全部不能提供者,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有費用等規定,及遊樂設施一部不能提供者,應參酌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時間計算,返還部分費用等規定。 本次查核完畢後,本院消保處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儘速改正。其中餐廳衛生不符合GHP部分,均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現場輔導改善完畢或複查合格,至於1家餐廳食品逾期部分,業由衛生機關裁罰在案。另有關AED及遊樂服務契約涉有缺失部分,均已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遊樂園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遊樂園業者應確實對相關遊樂設施進行維護及保養,並確保AED之正常運作及急救藥品器材等均在有效期限內,以因應可能發生之意外狀況。 二、遊樂園業者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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