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預售屋契約查核結果及違規樣態,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
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4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4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本次查核,除以114年1月至6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就「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銷售排名前4名;縣/市:銷售排名前2名)」之建案進行查核外;另分析109年至114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114年度第1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違規項次較多之建商」,再次加強查核。 本次共計查核72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通知交屋期限」、「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及「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等15項目,整體查核結果如下(詳附表1至附表3): 一、「全國銷售排名」(共10建案) (一)3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6/150)。 二、「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 (一)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16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1%(16/750)。 三、「過去查核資料累計違規2次以上建商及前次查核違規項次較多建商」(共12建案) (一)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 (二)計有11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6.1%(11/180)。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臺幣597萬元。 本次查核,主要違規樣態如下: 一、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5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例如: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 亦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例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二、違反「驗收」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3點)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對於消費者驗收時所發現之瑕疵,未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後,再依「保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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